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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7 09: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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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黃莉朋友: 離婚時夫妻一方故意隱瞞、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一種侵犯對方財產共有權的違法行為。對這種行為,婚姻法做出了侵權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的規定。這個規定帶有明顯的懲罰性,它體現的是公平、公正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根據這樣的原則,對離婚時被隱瞞房產的再次分割,其價格的計算應該是就高不就低。也就是說,如一方隱藏、變賣的財產價格接近再次分割時的市場價格,可以隱瞞、變賣時的價格為準。如一方隱藏、變賣的財產價格低于再次分割時的市場價格,應以再次分割時的市場價格為準。如一方隱藏、變賣的財產價格高于再次分割時的市場價格,則應以隱藏、變賣的財產價格為準?偠灾,法律原則是不讓無過錯方吃虧,這一點兒請盡管放心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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