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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3 12: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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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老李朋友:
你的說法是對的。你每月從工資中拿出300元,以呂某的名義存入銀行,以備將來你先去后用作她的生活費。由此可知,你為呂某存款是有條件的,這條件就是她必須同你白頭偕老——即兩個人共同生活到“你先去后”,錢才能歸她。現在呂某起訴與你離婚,說明她違背了與你一直共同生活的協定——換言之,你為她存款的條件沒有成就,所以存在銀行的2萬元當然也就不能歸她所有,而應像你所主張的那樣,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呂某關于“存在她名下的錢就應該屬于她”的主張,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說實話,她在與你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就另有了異性朋友,這說明她對婚姻不忠實。如果因此而離婚,她應該承擔過錯責任,你則有權提出“過錯”賠償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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