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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1 09: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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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王玲朋友: 孩子的“教育基金”歸誰所有,關鍵取決于你們以孩子的名義存錢是否構成了贈與。所謂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的行為,若受贈人接受贈與,則雙方間成立贈與合同。一般而言,贈與人的贈與行為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對財產所有權進行處分,即放棄所有權;其二是這種放棄所有權的行為針對特定的對象。你和劉某婚后收入系夫妻共同財產,每月拿出300元存入銀行,從存款的戶名是孩子及該筆款項用于孩子的教育來看,你們的行為完全符合贈與的構成要件。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協商一致即告成立,受贈人接受贈與即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但贈與人在財產交付前可以反悔并行使撤銷權。你們的兒子才11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基金”的存折自然不會交給其直接保管。那么,是否可以存折未交付為由而撤銷贈與呢?這也是不成立的。因為孩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財產的交付不應以存折的交付作為界定標準,在你們將錢以孩子的名義存入銀行時,應當認為財產的交付即已完成,孩子便取得了該筆存款的所有權。你們離婚后,若孩子由你撫養,隨你生活,該“教育基金”應當由你管理,劉某要求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沒有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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