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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1 09: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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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陳銳朋友:
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原則界限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綜合分析。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述規定所列舉的5種“情形”,實際上就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用以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5種標準。其中前4種是明確具體的“硬性”標準,最后一種是外延較廣的“彈性”標準。人的感情世界的多彩多異,決定了現實生活中離婚原因的紛繁復雜,可以說有多少對怨偶分手就有多少個離異的理由。而法律不可能對所有“情形”均做出具體規定來,故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加以概括。對于你來說,你與“她”的長期“冷戰”雖然不是上述規定的前4種情形之內,因而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但卻在“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之內。所以如不好自為之,將必然導致離婚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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