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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28 17: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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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黃雅麗朋友: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依法享有的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權利。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于探望的對象是未成年的子女,探望人可能好心辦成壞事,損害子女的權益,故法律又對探望權的行使給予了一定的限制——設立了探望權的中止制度,即通過中止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探望權,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具體的法律規定是:“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確立探望權的目的,在于使父母雙方能更好地履行作為父母的義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所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權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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