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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28 17: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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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任義朋友:
我國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據此可知,人民法院對同居關系這一社會現象的司法介入,重點在于解決因同居導致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而不在于解除同居關系本身。所以,只要不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亦即通常所說的“包二奶”、“包二爺”之情形,而是雙方均無配偶的異性因同居生活而欲分手的,只要自行分手、不再繼續同居,同居關系即自行解除。你與李某均系無配偶的人,正屬于這種應該“自行解除”的情況,所以法院不接受你的訴訟,其行為是有法可依的。至于李某要你給她10萬元補償款之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她應該明白個中道理,早日罷手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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