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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19 11: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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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萬愛英朋友:
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我國婚姻法確定的離婚救濟方式,它是夫妻相互扶養義務在離婚后的延伸和表現。《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可見,確定經濟幫助的條件有兩個: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具備可供幫助的物力和財力,兩者缺一不可。那么,何為“生活困難”呢?相關司法解釋的界定是:“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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