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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7 09: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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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艾英朋友: 婚姻法規定的賠償稱為“離婚損害賠償”,其請求權的主體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體只能是受損害的無過錯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因實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總而言之,它是對離婚損害的一種賠償,所以請求權只能是“過錯”方的配偶。而你與尹某只是同居關系而非合法夫妻,你們之間不能互稱“配偶”,因此你所遭受的暴力不是婚姻法規定的“家庭暴力”,你當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條件。說白了,你是沒有權力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會受理。 當然,如果你與其在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發生糾紛的話,可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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