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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1 09: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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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朱莉莉朋友: 你與周某離婚時,不管周某自愿承擔一切撫養費用是出于迅速與“第三者”締結婚姻還是什么其他目的,但結果都是一樣的,即你與周某離婚時已達成了周某撫養兒子且自愿承擔撫養費的協議,且該協議為法院的生效調解書確認。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你兒子顯然有權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要求,但須注意的是,這種請求并不是可以隨時提出,它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應當是“合理要求”,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什么是“合理要求”,應綜合考慮三個因素:一是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學而大幅度增加了支出;二是父母的經濟狀況與達成子女撫養協議時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三是被請求方是否有給付能力。綜合考慮這三個因素,不難看出,你兒子生活費、教育費支出并沒有發生重大變化,而你與周某的經濟狀況同離婚時相比仍大體相同,即周某是一個有著固定收入的教師,而你靠低保救濟金維持生計,顯然對兒子的撫養費沒有支付能力。也就是說,周某作為法定代理人,以你兒子為原告提起的要求你支付撫養費的請求,不屬于“合理要求”,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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