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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時,她的母親要我給她3萬5。 她母親的理由是:“聘金就不用說了,給女兒上大學的錢拿回來就行了,其他的事情不管,以后你們怎么樣也不管。” 請問我有這種義務嗎?世界上有這種道理嗎?那娶博士的呢?要給10多萬?有錢的還行,沒錢的呢就不用娶老婆了?
結果,我的女朋友竟然說她母親不過分,還支持她。我選擇了退出!不是因為我給不起這3萬5,而是因為我覺得我的女朋友根本就不愛我。從始至終,都是一個騙局,一個陰謀!她愛的是我的錢,她根本就不愛我。 買來的婚姻我不要,我也看不起這種婚姻和這種女人。
女人都像她們那樣的話,就沒有希望了,她們是得不到真正幸福的,因為她們只是一種商品!一種沒有人格的、沒有羞恥心的混人而已! 我知道的我抉擇是不會錯的,在遭到這種不幸的事情的同時,我更覺得我自己很幸運,因為如果自己的終生伴侶是這種人的話,我想我會毀在她的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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