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五一”國際勞動節,人們再次聚焦勞動者權益保護問題。 今年是我國勞動法頒布實施第18年。將法律規定與現實對照,一些早有明確規定的勞動者權益保護條款,在實際執行中卻常常被削弱、變形甚至“忽略”。 “加班”變“值班”補償工資“躲貓貓” 【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執行現實】“五一”前一周,在上海從事行政工作的何慧就接到通知,單位安排節日值班。并且,按多年慣例,沒有加班費或補休。去找領導說理,領導卻振振有詞:“值班是員工的義務,和加班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概念。” 【專家點評】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全興:值班和加班的區別在于“是否工作”,值班期間如果工作,就應該按勞動法規定加倍付酬。 少繳、漏繳社保金公司稱因職工流動頻 【勞動法規定】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執行現實】“公司倒閉了,我們才知道在3至6個月的試用期內,公司沒有繳納社保金,本屬于我們的"救命錢"不見了。”近日,海南優美內衣有限公司的職工發現,這家公司從1992年至1996年期間,漏繳了近1000名職工的社保金。對此,優美內衣公司回應,漏繳是因為試用期員工用工季節性差異大、流動性強。 【專家點評】海南省勞動監察總隊隊長余干珠:有的企業為了節省人力成本,按照繳費最低標準線繳納,甚至不繳,這樣一來,職工退休之后的養老待遇也就相應差了一大截,當然是職工吃大虧。 領導權力擴張不當 女職工懷孕要“申請” 【勞動法規定】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執行現實】近日,江蘇省高郵市第二中學打算出臺規定,準備懷孕的女教師必須提前一學期提出書面申請,由校長簽字后才能懷孕,否則除了享受不到正常的生育補貼外,還要面臨取消先進稱號等“處罰”。 【專家點評】甘肅省婦聯權益部部長王霞德:生育權是女職工特殊而重要的基本權益,用人單位的內部制度不能凌駕于法律規定之上,以任何的 “工作之需”“內部規定”侵害女職工的生育、休產假和哺乳的權利,都是不當的。說白了一些單位的領導不懂法、不守法,人為將單位權力進行了不適當擴張。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權力監管和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