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三歲男童在幼兒園中遭熱水燙傷,面部、軀干、四肢、臀部均受創嚴重,后經鑒定被確定為七級傷殘。雖然幼兒園開辦者辯稱自己沒有收取男童的托管費,看護他屬于義務幫忙,但此說法并未得到法院采信。兩審法院經審理,均認定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丁某在本市寧河縣廉莊鄉大于村開辦一所幼兒園,小文是該園學生。2011年9月15日上午,當時三歲的小文在該幼兒園被熱水燙傷,后被緊急送醫治療,入院長達一個多月。醫生診斷其為“燒傷(熱水)35%,深,面部、軀干、四肢、臀部。”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鑒定中心于2011年11月21日為小文作出傷殘鑒定,鑒定意見為:“身體遺留燙傷瘢痕符合七級傷殘”。 本案成訟后,丁某表示小文并不是該園學生,她沒有收取小文任何費用,屬義務幫工。而小文父母提出孩子燙傷是幼兒園中工作者張某直接侵權所致,但對此并未能提供出確實充分的證據,法院對這一說法不予采納。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小文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在丁某開辦的幼兒園學習期間被燙傷,丁某無證據證實其對于小文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其作為該幼兒園業主,應當對小文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丁某辯稱其并未收取小文的托管費,看護他屬于義務幫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抗辯意見與證人么某、歐某的證言相矛盾,不予采納。另外,丁某也認為侵權行為系工作人員張某所為,應當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但其沒能提供證據證實這一主張,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據此,判決丁某賠償小文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4326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