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9月到2011年5月,張某、耿某、楊某等人單獨或與他人結伙,多次往返浙江、安徽、廣西、江蘇等地,采取收買、中轉、販賣等方式拐賣5名兒童,從中獲利。6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此起影響惡劣的拐賣兒童案后,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耿某、楊某三人十年六個月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到10000元不等。 2011年5月,經37歲的婦女楊某安排,游某(另案處理)從廣西省合浦縣以人民幣5000元的價格,將左某夫婦所生的一名女嬰購買到浙江省湖州市交給楊某。后楊某欲將該女嬰加價販賣給他人時,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查,結果楊某供述了拐賣嬰兒的犯罪事實。楊某在主動交代這起案件事實的同時,她還主動交代了其在2010年5至6月份參與拐賣另一起男嬰的事。隨后,公安機關順藤摸瓜,最終先后將張某、耿某等人抓獲歸案。 歸案后,張某三人均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經查,三人中,張某、楊某二人系云南省麻栗坡縣農民,自小認識,均為小學文化程度,耿某系江蘇省新沂市農民,文盲。三人平均年齡為46歲,其中最年長的為57歲,最小的為37歲。 其中,張某早在2005年就做起了“人販子”。當年9月間,他在浙江省德清縣某鎮將何某所生的一名男嬰以人民幣12000元的價格販賣給新沂市的王某夫婦。而耿某則在2008年初從浙江省湖州市將一名女嬰以人民幣10000元的價格販賣給新沂市的朱某夫婦,但時間不長,朱某夫婦發現該女嬰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便退回給了耿某,耿某稱會再給他們抱一個孩子來。果然在同年8月,耿某再次到浙江省湖州市將楊某某所生的一名女嬰抱來,然后以人民幣12000元的價格賣給了朱某這對夫妻。 此后幾年時間里,張某、耿某均未再作案。但到了2011年,他們又重新拾起了老行當。因張某以前就通過耿某的丈夫認識了耿某,這次,他們倆成了搭檔。2011年4月,張某給耿某打去電話說,如果有人想抱養孩子,就告訴他,他有門路。耿某果然上心,很快就聯系上了想要孩子的新沂市賀某夫婦。之后,張某和耿某一起前往浙江省德清縣某鎮,將熊某(另案處理)親戚陶某所生的一名男嬰,以人民幣30000元的價格販賣給了賀某夫婦。 就這樣,在2005年9月至2011年5月期間,張某、耿某、楊某以出賣為目的,單獨或與他人結伙,在浙江、安徽、廣西等地,先后將他人出賣或不愿撫養的兒童5名予以販賣。在作案次數上,張某參與作案3起,販賣兒童3名;耿某、楊某各參與作案2起,分別販賣兒童2名。 庭審中,耿某稱落網之前她根本不知道聯系買賣兒童是犯法的事情,其一直認為“這是在替人家延續香火,是出于好心幫鄉親的忙”。而其他幾個被告人所持觀點也與耿某相似,他們聲稱并不知道這是在犯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耿某、楊某以出賣為目的,單獨或結伙拐賣兒童,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鑒于被告人張某、耿某、楊某在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在庭審中均表示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等表現,法院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判處被告人耿某、楊某有期徒刑各六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