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一腦癱兒童將海口市婦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訴稱,在出生時因醫院操作不當,致其腦癱。近日,海口市美蘭區人民法院判決醫院應為患兒吳某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后續護理費、精神損害金等9項賠償內容,總賠償金額為141萬余元。 原告 出生半年后患腦癱 李女士2006年懷孕后,便定期到海口市婦幼保健院進行檢查,并建立了相關檔案,一切順利。在李女士懷孕9個月時,被診斷為出現早產狀況,便住進海口市婦幼保健院。檢查的時候還發現,當時已經胎膜破損。李女士因為胎動不適,一直希望醫院能夠盡快對她施行剖腹產手術。 李女士住進醫院幾個小時后,醫院診斷為胎兒在宮內窘迫,遂開始對她施行剖宮產手術。 當時手術過程還算順利,順利地將小寶寶吳某某產下。但不幸的是,吳某某因為吸入胎糞,而引起胎糞吸入性肺炎,經過幾日的搶救治療,吳某某被治愈后,辦理了出院手續。 據了解,在吳某某長到半歲時,李女士和丈夫吳先生發現兒子的智力似乎不太正常。于是,父母便帶著吳某某去其他醫院檢查,這時才發現孩子有異常。經過海南、廣東多家醫院會診觀察后,吳某某被診斷為混合型小兒腦癱,智力發育滯后,被建議進行康復治療和認知教育。 法院 醫院臨床處置不力 發現兒子腦癱后,李女士和丈夫帶著孩子到處求醫,花費了巨額醫療費,且怕影響工作還請人專門護理。 面對這種情況,2008年,李女士作為母親,以兒子吳某某為原告,將當初做生育手術的醫院告上法庭。吳某某訴稱,他在被告醫院剖宮產出生后,出現缺氧后遺癥腦癱,與當初醫院醫療行為不當有因果關系。首先,其母親在懷孕期間和生產當天一切正常,而他在出生后就發現缺血缺氧性腦后遺癥的腦癱。其次,其母親入院后完全聽從醫院的專業管理和安排,母體的情況都在醫院的監控當中,如果出現胎兒宮內窘迫,若及時發現和處理,就不至于發生嚴重缺氧致患上腦癱。 海口市婦幼保健院認為,李女士確實是已婚育齡婦女,在該醫院進行分娩。但醫院在對產婦李女士接生以及后期給初生兒治療肺炎的過程中,完全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臨床操作規范進行的,已經盡到應盡的義務,醫院在這件事中沒有過錯。 醫院還認為,腦癱是我國發病率為千分之二左右的產科臨床上常見并發癥。醫學專家認為,胎兒患上腦癱和早期的發育、遺傳因素、孕婦疾病等都有關系,甚至有的發病原因不明。因此,吳某某雖然患上腦癱,但是不能因此就認定是醫院的責任。醫院的行為和新生兒出現腦癱癥狀沒有因果關系,因此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3年多的醫療鑒定和審理,近日,海口美蘭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醫院為患兒吳某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后續治療費、精神損害金等9項賠償內容,總賠償金額為141萬余元。 海口美蘭區法院法官認為,新生兒吳某某的腦癱和醫院的醫療服務是否有因果關系是本案的一個焦點問題。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結合相關的事實和證據,醫院在臨床處置的措施不力,導致患兒宮內缺氧缺血,其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對患兒出現腦癱的后果應該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同時應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金。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