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偷嘗禁果被判7年 1994年出生的吳東是哈爾濱人,平日喜歡上網聊天。2010年7月份,17歲的他在網上認識了13歲的欣欣,吳東得知欣欣是一所中學初一的學生,兩人聊得很投機。在一次視頻聊天中,吳東一直稱贊欣欣是個可愛美麗的女孩,自己很喜歡,表示想讓欣欣做他的女朋友。“我會照顧你一輩子,相信我!”聽見吳東信誓旦旦的表白,涉世未深的欣欣同意了,兩人確立了戀愛關系。此后,兩人每周都會一起出去玩,在一次約會時,吳東將欣欣帶到了旅店,和她發生了性關系。在吳東看來,男女朋友間做這樣的事情是“正常的”也是“必須得”,情到深處時,欣欣甚至還向家人謊稱去同學家住而與吳東在一起過夜。 由于欣欣頻繁晚上不在家住,引起了母親的懷疑,得知女兒戀愛的情況后,欣欣的母親找到吳東明確反對兩個人繼續交往,并警告吳東不許再找欣欣否則就報警。吳東和欣欣并沒有因此分手,兩人還偷偷摸摸地來往并多次發生性關系。 直至2011年11月,欣欣的母親得知吳東還是和女兒來往就報了警。吳東被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吳東不服:“我們是自由戀愛,雙方是自愿的,憑什么說我是強奸?” 未成年人“強奸”應如何量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強奸罪"不該一刀切!”黑龍江達升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說,女孩家長知道自己孩子受到侵害后,都會認為自己女兒“吃了虧”將男孩告上法庭,這使得強奸罪名成立。但是,對于男方來講,未免“冤枉”了。他認為,現在幼女的過早成熟,在不看身份證的前提下無法判斷幼女到底多大年齡。在法律上也規定了“明知”與“不明知”的區別,但具體辦案中卻往往無法確定是否“明知”與“不明知”。所以,在法院的實際工作中,原則上也都會選則保護未滿14周歲的幼女,剝奪了男方“不明知”的情況。另外,也會讓一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女孩,在早戀中一旦遇到問題發生矛盾時就會揮起“強奸幼女”這把“尚方寶劍”。王律師認為,法律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女孩應潔身自愛保護自己 “"強奸幼女"男方難辭其咎,但女孩兒也應該潔身自愛。”哈爾濱社會科學院院長鮑海春說,如今頻頻發生“強奸幼女”案,一方面來自網絡和影視作品某種程度上的誘惑、暗示,使未成年人渴望“談戀愛”、過早的發生“性關系”;其次,社會環境對這種現象司空見慣,也沒有給未成年人建立明確的是非觀,從某種程度上有些放任自流的傾向,導致了事情的發生。 鮑海春認為,此事應該及早引起社會重視,首先,加強學校對未成年人性教育、性道德、性觀念的認識;其次,法律應對其性行為的約束加強教育,潛移默化的從生活中樹立健康的戀愛觀、道德觀;第三,大多數家庭對于“性”都避而不談,讓孩子對其充滿好奇。家長應該對未成年子女引導教育,尤其女孩更應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 鮑海春說,在家庭、學校以及社會創造良好的社會風氣,是給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生活環境的前提。對于這些案例,女孩們也應負起責任,潔身自愛,懂得拒絕,保護好自己。(為保護未成年人,本文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