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起召開的深圳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簡稱“修改稿”)提請二審。針對之前備受爭議的打多胞胎針、赴港產子等問題,修改稿禁止濫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明確境外超生按超生處理。此外,修改稿還提出,深圳擬建立和完善“失獨”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1嚴禁打多胞胎針、 吃多仔丸 【法規條文】提交審議的修改稿新增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并按照國家規定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開展服務,并嚴禁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專家解讀】 生殖技術濫用風險高 如何既能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又能達到多子的目的?不少人打起了輔助生殖技術的主意。在征求意見中,就有不少市民反映稱,為規避計劃生育,有些人違反規定濫用如打多胞胎針、吃多仔丸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這既違反了計劃生育的本意,也對孕婦和胎兒的健康帶來不利影響。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作出這一明確規定,參考了衛生部關于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且征求了省人口計生委的意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濫用,不僅違反了國家穩定低生育水平的計生目標,同時由于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風險較高,也對胎兒的健康成長帶來影響,故在法規中加以規范。 2焦點 赴港生二胎視為“超生” 【法規條文】《草案》稿并沒對赴港生子是否屬超生進行明確界定。此次提交審議的修改稿則擬將國家有關規定明確化、法定化,規定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公民(港、澳、臺居民除外),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居住滿十八個月的按超生處理。 【專家解讀】 赴港產子對他人不公 “在香港生完孩子,還不是照樣回到深圳占用資源,憑什么他們不需要罰款?”曾因生二胎而被罰款的市民汪女士有點憤憤不平。其實,在征求意見中,許多市民就對部分人前往境外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子女的情況反映強烈,認為極大地破壞了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和社會公平。而據廣東省人口計生委統計,因深圳毗鄰香港,我市有相當一部分戶籍居民到香港、澳門等地生育第二胎,甚至是第三胎子女。 到底有多少人赴港生子?根據香港政府統計處提供的資料顯示,內地孕婦赴香港產子從2000年的709人增加到2009年的29766人�!半p非”(即父母雙方均為非香港居民的內地居民)家庭中父母同住深圳的占到25%,這些子女出生后持港澳回鄉證回深圳隨父母生活,雖不在深圳入戶,但與我市戶籍子女一起享受義務教育、醫療保險等待遇。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對赴港生二胎明確為“超生”,是因為我市戶籍居民為規避計劃生育管理到境外違反生育政策生育呈蔓延態勢,如對此類行為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將對在內地超生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公民造成不公平。 3焦點 晚育者獎勵假 由30天變15天 【法規條文】《草案》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天;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可享受十五天的看護假。修改稿則改為,晚婚晚育者除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十天的看護假。 【專家解讀】 假期過長增加企業負擔 記者了解到,在公開征求意見中,不少市民就來電或者頂帖要求在《省條例》的基礎上增加假期或者相關的獎勵�!恫莅浮讽槕褚�,規定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天,但這一規定剛出,不少企業便大喊“負擔太重”。在隨后的分組審議上,委員們也紛紛指出,增加假期可能會增加企業的負擔。 事實上,晚婚晚育獎勵的法律淵源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全國各地都對執行晚婚晚育的公民給予增加婚假和產假的獎勵,僅是時間上存在差異,有的是增加婚假20天(如安徽�。械氖窃黾�10天婚假(如廣東省)。 據了解,雖然對增加獎勵假期的群眾呼聲強烈,但考慮到在目前經濟形勢下,有可能會增加企業負擔,長遠來看也可能損害群眾的利益。最后綜合考慮,將獎勵假期有所壓縮。 4焦點 租房給超生人員 不再罰二千 【法規條文】《草案》稿規定,將房屋出租給轄區街道人口計生工作機構認定的超生人員的,由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罰款。而此次提交審議的修改稿刪除了這部分內容,僅要求出租屋管理人或者住宅出租屋業主應當與所在地街道計生機構簽訂出租屋流動人口綜合管理責任書,提供承租人員的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專家解讀】 核查租客計生證明并非業主責任 在《草案》修改過程中,不少委員認為,“罰款二千”的相關規定加重了出租屋業主的責任,推卸了政府應該承擔的工作職責,也不宜因超生而剝奪公民的居住權利。事實上,許多市民也認為,出租屋業主既沒有權力去核查租客的計生證明,也沒有能力判斷租客是否超生,規定無法執行。 對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規定》等相關文件均要求出租屋業主所負的責任僅為報告和配合的責任,如果出現不配合等情況,處理機關應當為房屋租賃管理部門,且沒有要求業主核查承租人的計生情況的要求,故將“罰款二千”的內容予以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