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寧海法院判了一起離婚案。一名男子向寧海法院起訴離婚,同時他要求妻子賠償他1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因為兒子不是親生的。 男方,29歲,寧海人。2008年4月,經人介紹,他認識了女方。相處一段時間后,雙方覺得彼此都不是很合適,便分開了。 沒過幾個月,女方主動聯系了男方,說自己懷孕了。于是,雙方再度復合,2008年10月,兩人登記結婚。 結婚次月,女方生下了一個兒子,一開始,男方很高興。 養到兩三歲,男方越來越心涼,兒子越長越不像他,有時候,親朋好友還要拿這個來開玩笑,雙方為了此事,頻頻吵架,夫妻感情越來越差,女方也漸漸開始外出不歸。 為了消除內心的疑惑,男方帶著孩子做了親子鑒定,結果真的沒有血緣關系。 男方一怒之下將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離婚,并且要求女方支付他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開庭的時候,法官問女方有沒有和別人交往,女方一直沉默。 法院認為,雖然女方違背了“忠誠”規定,給男方造成了精神痛苦,但顯然結婚時,男方知道女方已孕。男方無法證明女方知道并故意隱瞞男方與兒子的血緣關系,無法證明女方存在過錯,因此1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不能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