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生產企業必須3年內沒有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有關部門警告或處罰記錄。昨日,工信部對外發布《專用校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下簡稱《準入規則》),對校車生產企業實施準入制。 根據文件規定,校車將分為兩類。一類是輕型專用校車,包括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7座,車長大于5米且不大于6米。另一類是大中型專用校車,包括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7座,車長大于6米且不大于12米。 在校車生產企業的準入條件及考核方面,該文件的要求非常細化,提及33條標準和條件。例如,校車生產企業必須在三年內無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國務院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省級政府部門予以警告和處罰的記錄。申請企業前三年的客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于3000輛,或者大中型客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于1000輛。 在校車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上,文件在整車設計、系統設計等方面都有非常詳細的規定。工信部產業政策司方面表示,該征求意見稿本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6月1日,相關企業及社會人士可在征求意見期間內向工信部提交建議。 專用校車企業準入條件(部分) 資質 三年內無因產品質量、安全問題被國務院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省級政府部門予以警告和處罰的記錄。 產能 申請企業前三年的客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于3000輛,或者大中型客車(含底盤)產銷量累計不低于1000輛。 開發 應建立專門的校車產品開發部門(機構),統一負責(協調)產品設計開發全過程的工作。 產品 應建立從關鍵零部件總成供應方至整車出廠的完整的產品標志和可追溯體系。產品的檢驗測試數據存檔期限不少于8年。 售后 應建立計算機化的信息系統,記錄校車產品及使用者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8年),收集并記錄校車產品在質量、維修、使用等方面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