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新規明確,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 7月15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將于8月1日起施行。 有記者提問,家庭暴力受害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未成年人,《規定》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有什么特別考量?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未成年人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體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種是目睹家庭暴力。兩種情形都會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緊張、恐懼的環境中,其身心健康會受到很大損害,甚至產生“以暴力解決一切”的錯誤觀念,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吳景麗表示,為預防和制止針對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最高法今年重磅出擊,打出了一套“組合拳”。今年3月,最高法會同全國婦聯、公安部等六部委聯合出臺《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其中強調了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具體包括細化相關主體強制報告義務,明確未成年人作證可以不出庭,詢問未成年人時要提供適宜的場所、采取未成年人能夠理解和接受的問詢方式,注重保護其隱私和安全等。 《規定》主要解決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二是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這樣有助于依法準確認定并及時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穩定的家庭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