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一天時間,他們就給主播打賞了26884元!苯,江蘇省泗洪縣的市民盛先生一家很是犯愁。他賣房用來還債的40萬元被家里的幾個“熊孩子”用來看直播刷禮物、玩網絡游戲,最后只剩下0.23元。 盛先生家的慘痛經歷并非個案。類似未成年人高額打賞主播、充值游戲之類的新聞屢見報端。10歲小孩以用父親手機上網課為由,偷打游戲充值近2萬元;10天的時間,12歲孩子共打賞主播7萬元…… 那么,誰來為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的“巨款”買單?充值打賞的錢能否要回?對此,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未成年人充值打賞行為是否有法律效力? 疫情之下,很多學校都采用網上授課的方式保證“停課不停學”。然而,多地出現未成年人在上網課期間,拿著家長的手機,或給游戲進行高額充值,或打賞網絡主播。 “從家長層面來看,銀行交易密碼等重要信息,不應該輕易交給孩子,畢竟孩子是未成年人,自我克制能力差,如果他能輕而易舉地知道密碼,肯定會造成他在玩游戲過程中的沖動消費。因此,家長對導致消費糾紛和孩子沉迷游戲負有一定責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說,從有些游戲或直播平臺方來看,對于未成年人的交易流程,也存在缺乏認證、管理不到位的情況。 根據民法總則第14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總則第19條、第145條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北京浩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海霞在談到法律對未成年人支付行為的相關規制時,向記者介紹,“根據上述規定,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的具體爭議中,未成年人的某一具體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有效,主要取決于未成年人的實際年齡、支付的金額、是否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等因素”。 “未成年人可以自主決定打賞一定金額,若花費數額與同一年齡段群體平均消費水平相差不大,可初步認定為‘與其智力相適應’。但如果超出了與其年齡、心智不相符合的界限,比如高于該年齡層的平均消費,則法定代理人可以決定是否同意或追認!睆埡O颊f。 錢能否追回?舉證難題如何破解? 雖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過度消費行為有一定的保護,但在追回款項的實際操作上卻往往存在困難。 “如果認定未成年人在充值、打賞時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那么監護人有權根據合同法第58條請求平臺和主播返還已經支付的款項。”張海霞表示,然而,在訴訟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交易主體識別的證明難題。 按照一般民事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如家長無法提供該筆消費確實為未成年孩子所為,權益則很難得到保障。因此,在實際維權中,家長們普遍面臨著“舉證難”的問題。如何證明進行打賞、充值行為的是未成年人? “若父母沒有能夠直接證明是孩子打賞的證據,如家里安置的攝像頭記錄下的影像資料,就盡可能收集其他的一些證據來支持主張!睆埡O继岬接欣谥鲝埖淖C據包括:孩子充值打賞的時間都是孩子開始上網課后發生的,且集中在上午、下午的時間段,這與孩子上課使用手機的時間存在一定重合;父母不可能在這個時間段做到全方位的監護;打賞行為與家庭條件、收入情況不匹配,如家住農村,父親無固定收入,母親無業。另外,包括平臺賬號的注冊情況、打賞記錄、打賞給哪些主播、發送的彈幕、與主播的聊天記錄以及報案的相應證明。 在劉曉春看來,對于實踐中并沒有認真落實網絡實名制及相關義務的平臺,因其本身就沒有充分合規,應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不應完全要求用戶來提供證明。 此外,劉曉春建議家長在維權過程中,可以選擇先聯系涉事游戲公司或直播平臺客服,按照對方的要求提供相應證明、證據等材料,向涉事單位提出退款申請。若涉事游戲公司、直播平臺拒絕退款,或申請退款無果,可以進一步向當地游戲、網絡平臺監管部門或者消協進行投訴,要求對涉事公司是否存在違規行為進行調查。申訴和投訴仍無結果的,最后可以準備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維權。 記者查閱法院部分相關案件判決時發現,對于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賞行為超出其應有心智及能力,家長不予追認的情形,法院會認定未成年人與游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與主播之間的贈與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同時考慮到家長的監護職責,也會要求家長承擔一部分責任,在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的總價款中扣除一定比例再返還。2019年12月3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王先生訴某直播平臺公司案中,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仍是打賞人身份的確定。最終,原、被告雙方同意調解,被告退還原告30%的打賞金額。 如何規范未成年人網絡支付行為? 記者從中消協官網查詢發現,3月23日,中消協針對未成年人網游消費發布警示提示,其中指出“實名認證形同虛設,未成年人可一鍵登錄”“收費游戲未事先明示,‘免費試玩’誘導低幼孩童入坑”“收費環節無驗證,超額充值屢發生”是目前最為常見的未成年人網游消費糾紛。 關于未成年人網游消費糾紛中的實名認證以及充值主體難判定等問題,應該在哪些方面加強監管? 2019年11月19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關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下稱《通知》)!锻ㄖ诽岢隽肆椗e措,從實名制、時間管理以及消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體規定。 其中,《通知》在付費服務方面的規定非常具體:要求實行網絡游戲用戶賬號實名注冊制度;探索實施適齡提示制度等。同時提出,嚴格規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不得為未滿8周歲的用戶提供游戲付費服務,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100元,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400元。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等文件也從具體規范、要求上,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 那么,相關法律規定又該如何落實? 劉曉春認為,保護未成年人網絡支付行為,應該分為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事前,在網絡注冊環節,網絡平臺應對未成年人網絡支付進行醒目的風險提示,盡到告知的義務。其次是對于網絡支付事中,可以根據用戶使用習慣和行為模式數據,通過算法進行身份鑒別,并在大額支付時,對綁定賬號聯系電話或郵箱進行提示。在事后的舉證責任中,需要建立一套輔助的證明責任鏈幫助消費者維權。 針對通過技術手段對未成年人參與網絡進行身份識別認證辦法,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國家鼓勵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開發網絡游戲產品年齡認證和識別系統軟件。 家庭教育是避免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費的第一道防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等行為。兩位專家均認為,監護人永遠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守護者和第一責任人,父母應當幫助孩子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與社交觀念。同時,還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自己的銀行賬號與密碼、身份證信息等重要信息,避免孩子有機會支配大額金錢。同時,學校、社會各方應共同攜手構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