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感冒的月嫂堅持照顧新生兒,卻導致出生不滿月的嬰兒患肺炎住院,為此,嬰兒母親劉女士將月嫂所屬月子中心——康月(北京)國際家政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康月公司)告上法院索賠,該案近日在北京市三中院二審開庭。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一審法院認為護理人員感冒情況下仍進行護理導致嬰兒染病,判決月子中心擔責并退還服務費、賠償共計2.3萬余元,康月公司不服上訴。 嬰兒未滿月患肺炎住院 二審開庭時,劉女士說自己在37歲時懷上了孩子,為得到更好的護理,和康月公司簽訂《月子會所入住合同》。 2018年1月15日劉女士生下女兒,三天后出院入住月子會所,由月嫂王女士照顧。第二天晚上王女士睡覺打鼾,其實是感冒癥狀,劉女士沒發現。到了2018年1月21日,王女士流鼻涕、打噴嚏,劉女士才意識到王女士感冒了,而那幾天都是王女士在貼身照顧嬰兒。 劉女士提供的證據顯示,王女士承認生病。劉女士擔心孩子被傳染,2018年1月22日,她讓月子中心實際管理人楊女士更換月嫂,直到23日,新的月嫂才到崗。但此時劉女士的女兒開始頻繁打噴嚏,隨后被診斷為肺炎,住院7天,并導致心肌受損,并發心肌炎、心動過速等癥狀。 “當時我還在月子里,因為護理人員的問題,我不得不自己照顧孩子,孩子還生這么大病,導致我產后抑郁。”劉女士哭著說。 一審判決月嫂傳染孩子應擔責 一審審理后,法院認為,康月公司護理人員在患感冒的情況下,對劉女士及其女兒仍進行護理以致劉女士女兒患病,加上康月公司為劉女士更換月嫂時存在護理空當,法院認為康月公司未恰當履行其護理義務,應適當減少所收價款。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以致劉女士為其女兒產生醫療費用,康月公司應對此賠償;劉女士本人和其女兒的康復費用及其他費用,均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康月公司退還劉女士服務費用1萬元,賠償醫療費1.2萬余元、護理費1200元;駁回了劉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康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月子中心和月嫂口頭約定勞務關系 二審中,康月公司稱,在雙方合同中約定客戶不提出更換月嫂,公司不能主動更換,在2018年1月22日之前,康月中心知道月嫂感冒后,曾詢問過劉女士是否更換,劉女士說不換。其次,該公司認為,公司護理人員感冒是否具有傳染性的證據不應由康月中心承擔,劉女士女兒生病跟劉女士生產有關。 劉女士強調當時月嫂感冒并沒有做任何消毒隔離和預防,月子中心也沒有及時發現。她在第一天發現月嫂打呼嚕時就要更換月嫂,被月子中心拒絕,于是月嫂單獨和其女兒睡覺;發現月嫂感冒后,她再次提出更換,被以春節期間沒人替換為由拒絕。 庭審中劉女士還提到的細節是,該月嫂從外地坐火車來京后直接上崗。月子中心否認,稱月嫂上崗前都會體檢。但該中心承認,和月嫂王女士建立雇傭關系有兩三年,基于信任雙方是口頭勞務合同關系,最開始錄用時會抽血等體檢,但不是每次上崗前都抽血體檢。不過康月中心代理人堅持稱,嬰兒肺炎和月嫂感冒無關。 “產婦和新生兒都脆弱,需要得到精心照顧,但是對方讓感冒的人來照顧我女兒,我女兒患病,受了很大病痛折磨。”庭審最后,劉女士說。 鑒于雙方同意調解,該案將擇期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