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臨高縣某農場的符某,外出購物時粗心大意未鎖門,竟將剛滿月的女兒小花(化名)獨留家中,被鄰家3歲男童小強(化名)拖玩致重傷,符某與丈夫謝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強監護人賠償醫療費等損失。11月21日,記者獲悉,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小強父親肖某應承擔70%的主要 責任,賠償醫療費等費用10981元。 2014年10月31日上午,符某將剛出生32天的女兒小花放入搖籃后帶上門出外買東西。原由鄰家奶奶看管的小強,趁奶奶進屋找水喝時跑進符某家中,一時貪玩竟將睡在搖籃中的小花倒出來,用手拉住小花的腳一直拖到門外。當日12時許,對門的鄰居李某聽見小孩哭聲便出去看個究竟,發現小花被小強拉著并趴在自家門外地上一直大哭,便大聲叫喊。小花的爺爺奶奶聞聲趕來,看見全身受傷并陷入昏迷的小孫女,便急忙抱去醫院,一直在旁邊待著的小強被急忙趕到的奶奶教育了一番后帶回家中。 小花被送往縣醫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730元,因傷勢嚴重、有生命危險,當天又被送往省醫院搶救,共花費醫療費、復查檢查費12291元。住院期間,小強父親肖某曾支付5500元。 2015年9月,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小花父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肖某賠償醫療費等費用。一審法院判決小強負全責,監護人肖某賠付醫療費、誤工費等共15687元。肖某不服,提出上訴。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小強的行為是小花受傷害的主要原因,監護人肖某未盡管教義務,承擔侵權責任。小花出生32天,應受到格外的呵護和照顧,父母謝某、符某將其單獨留在家中,且大門未鎖,未盡監護職責,存在過錯,應自擔30%的次要責任。海南二中院依法改判,肖某承擔70%的主要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的5500元,肖某仍需賠償548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