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8日2時50分,10歲男孩國恒正在租住平房中熟睡,突然被扔進屋內的禮炮炸傷。警方發現這是當地開發商為了逼迫群眾搬遷而使出的損招。該案一審判決后,不僅原告、被告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就連檢察機關也認為判決量刑過輕提起了抗訴。 事件進展 11月3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自首情節、主犯從犯、量刑等方面成為檢方抗訴焦點。 回放: 10歲男孩被禮炮炸傷 劉文平和妻子陳燕帶著10歲的兒子小國恒從河南來沈打工已有10年,一直租住在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清鄉寧官村王恩石的兩間平房內。 2015年4月8日2時50分,隨著一道強光劃破黑暗,鞭炮破窗而入,掉到炕上發生爆炸,正在炕上熟睡的小國恒身體多處被炸傷。后經鑒定,小國恒右側血氣胸致肺蔞陷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雙耳中度聽覺障礙損傷程度輕傷一級,全身燒傷為輕傷二級。 4月10日,沈陽市公安局披露,經過45小時工作,警方將潛逃到蓋縣躲藏的犯罪嫌疑人劉樹彬(男,53歲)、王源茂(男,36歲)、劉勇(男,38歲)抓捕歸案。隨后,劉樹河(男,58歲)、趙振豪(男,29歲)、韓鋒(男,40歲)三人相繼落網。 經查,小國恒被炸傷案確與相鄰的連泰美域小區開發商沈陽連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關。經證實,劉樹河系沈陽連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劉樹彬、趙振豪均系公司投資人,韓鋒系公司保安。 一審判決后三方都不服 今年7月,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劉樹彬、劉樹河、趙振豪、韓鋒、王源茂、劉勇均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劉樹彬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 韓鋒、王源茂、劉勇有期徒刑五年,劉樹河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趙振豪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同時,法院還依法判決劉樹彬等人賠償小國恒各項損失60余萬元。 劉樹彬等四人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了上訴。 一審判決后,小國恒父母也不服判決,就民事賠償提起了上訴。小國恒父母提出了索要1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與此同時,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在自首情節認定、主犯從犯認定、量刑等方面存在問題,也對該案提出抗訴。 庭審現場: 三大方面成檢方抗訴焦點 11月3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在自首情節的認定和主犯、從犯的認定上,存在不當之處,而且根據犯罪情節,一審量刑明顯過輕。庭審中,主審法官將檢方抗訴總結為三大焦點: 第一個焦點:劉樹河自首情節。劉樹河雖然經公安機關傳喚后到案,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庭審過程中,都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不應該被認定為自首。 第二個焦點:主犯和從犯的認定。一審判決中劉樹河、趙振豪都被認定為從犯,但檢方認為,劉樹河、趙振豪與劉樹彬事先合謀,而且二人對犯罪行為提供資金,兩人 還都是沈陽連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實際投資人,為追求開發商利益最大化實施的犯罪行為,劉樹河、趙振豪和劉樹彬是這起案件的發起、組織、策劃者,在這起 案件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檢方認為,此三人都應當被列為主犯。 第三個焦點:量刑過輕。檢方認為一審量刑明顯過輕。檢方認為,在這起案件中,6名犯罪嫌疑人為“逼迫搬遷”,先后七次在凌晨對被害人住所潑油漆、潑大便、打 彈弓、燃放禮炮進行騷擾恐嚇,隨意損毀他人財物,并致人重傷。檢方認為,6名犯罪嫌疑人行為性質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一審判決量刑明顯過輕。 當庭法院沒有宣判。小國恒父母認為一審不應按尋釁滋事罪判,應該按爆炸罪審判。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