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袁某聘請某家政公司提供月嫂服務,在月嫂結束服務當天,袁某在客戶意見反饋表中對月嫂作出“很不錯、做事認真負責、為人友善”等評 語,并結算了服務費。當天,袁某兒子因病入院,并被診斷為肺炎。后袁某即認為兒子得肺炎是由于月嫂未盡職所致,故起訴至張家港法院,要求家政公司返還月嫂服務費并賠償交通費、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2000余元。 張家港法院審理后認為,家政公司為袁某指派的月嫂具備母嬰護理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及健康體檢合格證明,符合雙方約定。袁某兒子雖然是月嫂結束服務 當天因肺炎入院,但袁某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袁某兒子患病與月嫂護理存在因果關系,且袁某在月嫂服務結束時對其也持明確的肯定態度。因袁某未能舉證證明 家政公司違反合同義務,也未能證明月嫂護理行為與孩子生病存在因果關系,故駁回了袁某的訴請。 【法官點評】月嫂服務方興未艾,由于行業規范不健全,且嬰兒護理情況復雜,故雙方應簽訂詳細的合同以明確責任,防止相互推諉扯皮。在月嫂服務中發生爭端,應換位思考,冷靜處理。總之,父母寬容的心態和家政公司良好的服務,兩者合力才能促使寶寶更健康地成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