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支持訴求 中院改判駁回全部訴求 幾年前,趙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盡頭,他們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買的3套房產產權歸只有7歲的女兒所有。今年,趙先生由于前妻拒絕讓他探望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當年自己離婚時的贈與,法院一審支持了他的訴求。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中院日前作出改判,駁回了趙先生的全部訴求。 離婚約定: 3套房產全歸女兒 趙先生和李女士在11年前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了女兒小趙。在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趙先生夫婦購買了廣州市天河區某小區1101房(權屬人為李女士)、1102房(權屬人為李女士、小趙,各占50%份額),以及廣州市番禺區某小區1102房(權屬人為李女士及其姐姐,份額為共同共有)。 然而,2011年4月,趙先生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盡頭,兩人協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三套房的產權歸女兒小趙所有。 一審: 撤銷贈與女兒房產 今年1月5日,趙先生向廣州市越秀區法院起訴,以上述房屋尚未轉移登記至小趙名下為由,請求判令撤銷離婚協議關于房屋贈與的條款。 一審庭審中,趙先生坦承,他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的贈與條款,是因為李女士拒絕讓其探望女兒,也不讓女兒見爺爺奶奶。 庭審時,李女士認為,當初簽訂離婚協議時不存在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情形。李女士說,她是為了使女兒日后的生活和學習在經濟上有保障,才與趙先生協商將房產歸女兒所有,李女士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是作出了讓步的,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權利義務對等,如果只考慮趙先生的權利而撤銷離婚協議的贈與條款,無法體現法律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要求駁回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越秀區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了趙先生贈與給女兒的房產產權份額。趙先生、李女士和小趙均不服一審判決,分別向廣州中院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不同于單純的財產贈與 日前,廣州中院對該案作出改判,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趙先生能否撤銷其與李女士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中將共有房產贈與女兒小趙的條款。 主審該案的廣州中院少年庭法官鐘淑敏認為,趙先生與李女士的《離婚協議書》是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以及離婚后處理子女撫養、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問題而訂立,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關系所訂立的協議,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所作的財產處理,與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條款構成離婚協議的整體,密不可分。關于房屋歸子女所有的約定依附于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帶有身份關系性質,不同于單純的財產贈與。 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趙先生請求撤銷《離婚協議書》所涉及的贈與條款,不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應適用《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鐘淑敏法官說,《離婚協議書》是趙先生與李女士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所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自覺按協議履行。趙先生稱李女士拒絕讓其探望女兒,也不讓女兒見爺爺奶奶,該理由不是撤銷離婚協議的法定條件,趙先生也未能舉證證實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因此,趙先生請求撤銷贈與條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