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記者獲悉,曾在當地轟動一時的2013“6.11”殺人拋尸案于日前在浙江景寧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殺人罪被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3年6月11日,有村民報警稱:在景寧千峽湖水域發現年輕女性浮尸一具,尸體腰部環繞著一根繩子,在其背部捆綁著一個啞鈴。此事迅速在山城里引起巨大震撼與恐慌。 2013年6月13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志明在其家中被抓獲,到案后其對殺死妻子黃某某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此時,距王志明與黃某某結婚僅兩年,其兒子出生僅12個月。 2014年5月6日,麗水市中院在景寧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查明,2013年6月2日晚,因黃某某發現王志明存在婚外情,兩人發生爭吵。 次日中午,兩人在家中繼續發生激烈爭吵,15時許,黃某某準備離開臥室走向客廳,王志明用右手肘勒住黃某某的頸部將其往臥室內勒拽,黃某某抓住臥室門框反抗,相持數分鐘后,黃某某失去意識、鼻子流血、小便失禁并死亡。 黃某某死亡后,王志明立即購買繩索、啞鈴等工具,并于6月4日0時30分許,將其拋尸于千峽湖。凌晨3時許,王志明使用黃某某的手機卡分別給自己和黃某某的母親發送短信,制造黃某某因家庭矛盾離家出走的假象。 法院認為,王志明因情感糾紛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王志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且取得其諒解,對其從輕處罰。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志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