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曾經震驚全國的“6·8”特大中越跨國拐賣兒童案在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清恒死刑、黃曼麗無期徒刑;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阮氏軍、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22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10個月不等。涉案24人(女性18人)中,越南籍1人,自稱越南籍8人,中國籍15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清恒在得知廣東揭陽等地少數家庭有收養嬰兒的愿望后,產生了從越南組織嬰兒到揭陽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后再將嬰兒賣出的犯意。2010年期間,在與被告人黃曼麗相識后,黃清恒和黃曼麗共同實施了數次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中國出賣的犯罪行為。 2011年,黃清恒、黃曼麗與被告人阮氏軍達成共同將嬰兒從越南接送到中國境內非法獲利的共謀后,逐漸與被告人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人形成拐賣兒童的犯罪團伙,從越南經廣西東興向廣東揭陽、汕頭等地接送、中轉或販賣兒童,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產后再將嬰兒賣出。其中,黃清恒主要負責聯系越南籍婦女“阿中”等人在越南境內組織嬰兒來源,并安排阮黃玲、阮氏碧秋等人在越南境內以及廣西東興至廣東揭陽、汕尾之間的接送。黃曼麗主要負責在東興接送帶嬰兒偷渡入境的越南籍婦女到東興市區交接中轉或安排搭乘客車至揭陽。阮氏軍負責到東興接嬰兒前往汕尾交給阮黃玲等人出賣。從2010年至2011年期間,該團伙共出賣男性兒童20余名,公安機關解救出11人。嬰兒賣出后,阮氏軍將所得贓款扣下自己應得的利潤,余款打給黃清恒、黃曼麗,黃清恒和黃曼麗將所得利益平分。 在整個拐賣活動中,黃清恒參與作案16次,涉及拐賣嬰兒22人;黃曼麗參與作案15次,涉及拐賣嬰兒20人;阮氏軍參與作案11次,涉及拐賣嬰兒12人;莊存、阮黃玲、阮氏紅、阮氏碧秋等21人也分別參與了拐賣嬰兒犯罪活動。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清恒、黃曼麗、阮氏軍等11人組織、領導、指揮其他成員進行販賣嬰兒犯罪活動,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中被告人黃清恒拐賣嬰兒22人,造成其中12名嬰兒下落不明,屬情節、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是本案中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鄭斯旭等13人協助或幫助或居間介紹,是從犯,應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法院綜合考慮對被告人阮黃玲、阮氏碧秋等人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鄭斯旭等人予以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