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人大代表張志宏嫖宿幼女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判決,判處張志宏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20000元,同案的其余4名罪犯,分別獲刑4到6年,并處罰金。 2013年8月,渭南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在偵辦一起介紹、容留婦女賣淫案件時發(fā)現(xiàn),原渭南市、臨渭區(qū)兩級人大代表,渭南宏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張志宏有嫖宿幼女行為。其人大代表資格隨即被停止,警方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將其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臨渭區(qū)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判決后,張志宏以及其辯護人、4名同案犯均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后認為,上訴人張志宏明知被害人是一名初中學生,其他同案人員在明知或已懷疑被害人屬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卻相信被害人的自報年齡,未能對自已的行為做到謹慎從事,甘冒風險,無論是被害人已化妝,還是當時房間昏暗,自己喝多酒等,均不是其辯解的理由。且在二審期間,上訴人張志宏及辯護人均未能提供出被害人非幼女的確鑿證據。上訴人張志宏身為兩級人大代表,理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但為了滿足個人的一時私欲而嫖宿幼女,依法應予懲處。
終審認為,上訴人張志宏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化管理秩序,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嫖宿幼女罪,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20000元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