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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10-20 21: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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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轄區內的公民提供計劃生育優質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節育措施知情選擇的權利。
第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已婚育齡婦女提供孕情檢查和婦女生殖保健技術服務。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包括查環查孕、避孕藥具、放取官內節育器、皮下埋植術、絕育術、人工終止妊娠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符合政策的復通術;以及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免費項目。
以上費用的支付辦法:職工享受公費醫療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單位支付;享受生育、醫療保險的,在生育、醫療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福利費中支付;城鎮失業人員、農村居民及其他人員由當地政府在當地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職工或者城鎮失業人員的配偶是農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親期間接受以上項目服務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在職工福利費中支付或者由當地街道辦事處支付;流動人口的以上費用由用工單位在職工福利費中支付,無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因非婚同居、擅自摘取宮內節育器或者接受輸卵(精)管復通手術而懷孕的,終止妊娠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條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已生育一個子女、年齡在四十周歲以下的育齡婦女在產后三至六個月內可以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因身體原因不適宜使用宮內節育器的,經區、縣級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可以由當事人選擇其他節育措施。
符合生育規定已生育兩個子女、女方年齡在四十周歲以下的育齡夫妻,一方在產后三至六個月內首選結扎措施。第一個子女屬病殘,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以在產后一年內一方首選結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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