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樓主 |
發表于 2008-4-22 10:00:55
|
只看該作者
【專家解答】
李太華朋友:
關于離婚家庭的子女撫養問題,《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關于一方下落不明,致使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撫養費的問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
由此可見,離婚時,除非雙方協商同意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該方承擔全部撫育費,否則,另一方應當負擔相應的撫育費用。正因為如此,你與丈夫離婚時,法院雖然沒有判決對方承擔撫養費,但并不等于對方不需要承擔撫養費。他應該承擔而實際并未承擔,原因在于他下落不明,這種情況下你提出用丈夫的財產折抵女兒的撫養費,這個要求理應得到法律支持。但為慎重起見,建議你不要急于處理丈夫的財產,而應該就女兒的撫養費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依法據實判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