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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19 11: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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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張倩朋友:
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過錯行為導致離婚,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即提出請求的一方必須是無過錯方。換言之,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是法律賦予無過錯方的專屬權利。該權利是否行使,只能由權利人自己決定。如果無過錯方沒有提出請求,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不能主動干預處理。張強所謂的“除非本人,他人無權代理”,大概正源于此。可惜他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他的說法不對。事實是:在無過錯方未決定行使自己的損害賠償權利時,該權利不得讓與或繼承,但是該權利一經行使,則同普通債權一樣了——一樣具有可移轉性,一樣可以繼承。具體到你來說,因為你女兒的損害賠償金額確定,且已進入執行階段,所以對此權利你是可以繼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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