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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8 22: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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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向萍朋友: 不要為朋友告訴你的“法律知識”而苦惱,因為該“知識”是錯誤的。 你丈夫陳某離家出走后只給家寫過一封信,從此便與家人失去了聯系,經多方查找仍然杳無音信,這種情形屬于法律規定中所稱“下落不明”的范疇。夫妻之間作為彼此的利害關系人,當一方下落不明持續滿兩年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其失蹤的要求;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一經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即行終止。但是你既不要求宣告陳某失蹤,也不要求宣告他死亡,你只是想提出離婚,那么上述“兩年”或者“四年”的期限都不能對你構成約束,因為相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對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論下落不明人出走時間的長短,法院均應受理,并應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據此可知,你現在隨時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與陳某離婚的要求,根本不需要等到陳某“下落不明滿兩年”之后。法院肯定會受理你的訴訟請求,但是否準予離婚,則需等法院審理之后才能依法做出公正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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