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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8 22: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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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王麗朋友: 隨著生活的日益網絡化、數字化,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手機短信等依賴于電子網絡形成并存儲的資料,正越來越多地呈現在人們面前。如果從證據的角度審視并對其進行分類,可將它們視為“電子證據”。 誠然,《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中,沒有提到“電子證據”這個概念。那是因為在頒布該法的1991年,整個社會對于電子網絡都還十分陌生,立法者當然不可能超前做出有關“電子證據”的規定。但是現在不同了。隨著時代的進步,一些部門和行業正將逐漸實現無紙化辦公,正視電子證據的存在并對其予以明確規定,已經成為立法趨勢。正因為如此,公安部2006年8月2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便有了如下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有:(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因此,你完全可以將與丈夫協商離婚的QQ聊天記錄下載打印后作為證據材料交到法庭。法院經庭審質證后,將決定該證據是否作為有效證據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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