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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fā)表于 2008-4-3 12: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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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麗艷朋友:
所謂“顯失公正”,是指對一方當(dāng)事人明顯有利而對他方有重大不利的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這種行為的確認是十分謹慎的。因為當(dāng)事人雙方有過夫妻名分,彼此間存在著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復(fù)雜的感情因素以及子女問題。一方受感情驅(qū)使,將夫妻財產(chǎn)大部分給予對方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并不少見。惟其如此,法院對待離婚案件所涉及的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不可能像對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樣以等價有償為標準去衡量,所以“顯失公平”的認定不會輕易做出來。而且,你與黃某的協(xié)議是在雙方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商定的,其間既不存在欺詐也不存在脅迫,即你既未用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的手段致使對方陷于錯誤認識,并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而把財產(chǎn)都給了你,也沒有向?qū)Ψ郊捌溆H屬表示要施加危害使其發(fā)生恐懼心理,并基于這種恐懼心理而出讓自己的利益,一句話,你們的協(xié)議完全是你們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你不用擔(dān)心,黃某即使起訴了,他的要求也很難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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