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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4-3 11: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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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春月朋友: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是不能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債權債務是財產的一種特殊存在形式,自然也不能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由婚前的一方所有轉化為夫妻共同所有。
當然,這只是就“一般”而言,另外還有兩種情況的“特殊”:一是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按照約定財產制優于法定財產制的原則,夫妻雙方自愿選擇的財產處置方式將不受上述法律規定的約束。二是債務人能夠證明其婚前所負債務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其債務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歸根結底,一方的婚前債務向夫妻共同債務的轉化,必須以所欠債務用于共同生活為目的,以財物已轉化為夫妻雙方婚后物質生活為其條件。具體說來,能發生這種轉化的有以下幾種情況: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2.一方婚前舉債購買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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