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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27 10: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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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曾娜朋友:
你所遇到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即離婚時一方以“生活困難”為由要求對方給予幫助,而另一方以否認提出要求方“生活困難”而拒絕幫助。那么,如何認定一方是否具有生活方面的困難呢?關于這個問題,相關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42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據此可知,法律意義上的“生活困難”,其一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其二是指“離婚后沒有住處”。屬于這兩種情形之一,就屬于“生活困難”。至于你在不在“生活困難”的范疇之內,你只要把個人的現狀同上述規定中的兩種情形比照一下就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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