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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27 10: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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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李揚朋友: 張某給付你20萬元賠償費,這是法院的判決,是張某必須履行的義務,F在張某死了,其未及履行的部分便轉化成了債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除非當事人死亡所留遺產不足清償,或者債權人自愿放棄追償,則債務不會因人去魂飛而自行消滅。張某死后留有遺產近百萬,自然不在上述第一種情形之列:你作為債權人也沒有要放棄追償的表示,則上述第二種情形也不存在。歸根結底,張某尚未給付你的10萬元賠償費,因為不具備自行消滅的條件而應當繼續履行。 現在張某的兩個兒子拿走了張某的存款,按照法律規定,張某的兒子是張某的繼承人,所以他們拿走張某的存款似乎無可非議,但問題是,“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一條法律規定他們似乎忘記了。換句話說,張某的兩個兒子只要繼承張某的遺產,那么他們就必須繳納張某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同時還必須償還張某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張某應當支付給你的10萬元,自然也在應當清償之列,所以你有權利要求張某的兒子用張的遺產給付張某應當給付你的10萬元賠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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