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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于 2008-3-27 10: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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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答】
阮敏朋友: 關于離婚時的賠償問題,《婚姻法》第46條是這樣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睂Υ耍嚓P司法解釋中更詳盡具體的規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從來信所述情況看,你丈夫對你實施手機短信騷擾的行為,不屬于上述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四種法定情形之列,所以你不能據此向他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不過,如果你能證明你丈夫“另有新歡”的行為已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你可以依法向他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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